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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恭民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康承宏与恭城县合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恭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承宏,恭城县合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恭民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康承宏。被执行人:恭城县合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恭城镇。法定代表人金玉江,该单位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承宏与被执行人恭城县合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恭城县合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恭劳人仲字第84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秦品钦审判员 刘玉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