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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北执民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图尔洪.阿卜力克与王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图尔洪.阿卜力克,王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北执民字第773号申请执行人图尔洪.阿卜力克木。被执行人王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图尔洪.阿卜力克木与被执行人王洋[(2014)甬北刑初字第00672号]故意伤害罪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已在监狱服刑,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北执民字第773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元丰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牛乃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徐晨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