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北执民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图尔洪.阿卜力克与王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图尔洪.阿卜力克,王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北执民字第773号申请执行人图尔洪.阿卜力克木。被执行人王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图尔洪.阿卜力克木与被执行人王洋[(2014)甬北刑初字第00672号]故意伤害罪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已在监狱服刑,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北执民字第773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元丰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牛乃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徐晨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