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4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刘鑫与被告李海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鑫,李海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4778号原告刘鑫。委托代理人唐世伟、蔺树胶。被告李海斌。委托代理人房宏强。原告刘鑫与被告李海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鑫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鑫撤回对被告李海斌的起诉。已收案件受理费12750元,退还原告刘鑫。(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葛美云审 判 员 张 媛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熙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