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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新法执恢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李斌与梁家声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斌,梁家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执恢字第90-2号申请执行人李斌,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0012。被执行人梁家声,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2515。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斌与被执行人梁家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08)新法民二初字第9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0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278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房管、国土、车管及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新法执恢字第9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少文审 判 员  张钊平代理审判员  黄剑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柯健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