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5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泉州丰泽怡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洪再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5659号原告泉州丰泽怡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法定代表人许秀霞,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洪再生,男,195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丰泽怡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洪再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自动履行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丰泽怡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张慧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黄丽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