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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刑执字第03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汪丽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汪丽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3703号罪犯汪丽,女,1977年8月6日出生,湖南省湘潭市人,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双马镇马家河社区建仓街**号。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2013)潭中刑终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汪丽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12年2月19日起至2017年2月18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8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开庭审理,了解到罪犯汪丽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服从干警管���,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监纪,并能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积极改造;行为养成方面,能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规范言行,并能积极、主动、及时地向干警汇报各种情况,无任何违规扣分记录;三课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学习中态度端正,好学勤思,上课认真听讲,参与讨论并积极发言,按时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并取得合格成绩;劳动改造方面,劳动态度端正,从事电子产品加工工种,能钻研电子加工技术,对工作有责任心,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努力做好生产任务,积极配合生产小组其他人员,共同提高劳动效率。现有累计奖励分50.7分。上述事实,有该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汪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期过半,出狱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汪丽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显雄审判员  黄仲奇审判员  龙新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