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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执民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舟山市定海区国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舟山凤凰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定海区国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舟山凤凰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108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朱建舟。被执行人舟山市定海区国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宣宏伟。被执行人舟山凤凰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邵朝辉。本院在执行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舟山市定海区国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舟山凤凰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2015)舟定执民字第1082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舟山市定海区国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舟山凤凰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1082号应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晓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