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迁安市北购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与贺永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安民初字第658号原告:迁安市北购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迁安市兴安大街中段路南。法定代表人:李治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斌斌,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贺永利,农民。原告迁安市北购商场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贺永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迁安市北购商场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斌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贺永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迁安市北购商场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3年1月19日,被告到我商场购买10万元的购物卡,由于未付购卡款,被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对上述欠款,我公司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未给付。被告贺永利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9日,被告到原告处购买10万元的购物卡,未付购卡款,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给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款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购物卡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原告购卡款,理应及时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贺永利给付原告迁安市北购商场有限责任公司购物卡款100000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贺永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光磊代理审判员 郭 新人民陪审员 郭 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东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