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头民一初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赵晨光与王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头民一初字第1039号原告:赵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安瑞琴,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泽天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退回原告赵某某75元。审判员 梁建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周 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