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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董锦全与曾铭,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全,曾某,广东省阳江市某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959号原告董某全。委托代理人胡某德,广东墨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广东省阳江市某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全诉被告曾某、被告广东省阳江市某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2015年9月11日原告董某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99元(已由原告预交),因原告减少部分诉讼请求后申请撤诉,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   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彦(代)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