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县民初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县民初字第747号原告王某某,女,回族,1990年8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被告陈某某,男,回族,1990年2月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维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