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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县民初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县民初字第747号原告王某某,女,回族,1990年8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被告陈某某,男,回族,1990年2月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维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