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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8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高志刚与朱金良民间借贷纠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志刚,朱金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846-2号原告高志刚,男,生于1962年12月10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朱金良,男,生于1957年8月16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志刚与被告朱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志刚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朱金良的银行存款6.5万元予以诉讼保全,并提供了登记在其名下的鲁AG37**车辆作为担保,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高志刚提供的担保财产即登记在其名下的鲁AG37**号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顾业友审判员  袁海燕审判员  范超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