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中法刑二终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喻仁军、彭德生抢夺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喻仁军,彭某某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刑二终字第85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喻仁军,男,1977年10月3日出生于湖南醴陵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曾因犯盗窃罪,2003年4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五百元;因犯抢夺罪,2011年12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八千元;2013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抢夺罪,2014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彭某某,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醴陵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抢夺罪,2014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审理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喻仁军、彭某某犯抢夺罪一案,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2015)芦法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喻仁军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彭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对被告人喻仁军犯罪所用的电子称二个,予以没收;对被告人彭某某违法所得四根金项链价值8196元,予以追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喻仁军不服,以“量刑过重”等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喻仁军表示服判息诉,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喻仁军犯抢夺罪的犯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其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喻仁军撤回上诉。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15)芦法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自力审 判 员 陈平平代理审判员 杨 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邓雅如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