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西民特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大洪、陈小山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陈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郧西民特字第00016号申请人陈某,男,生于1956年5月26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申请人陈某某,男,生于1984年9月8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申请人陈某要求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陈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某于2015年5月16日起诉称,其次子陈某某患有精神疾病,于2010年3月离家出走,失去联系已五年之久下落不明,特向本院申请宣告陈小山失踪。经查,被申请人陈某某与申请人系父子关系。陈某某于2010年3月份外出打工,离开申请人后至今未归,虽经申请人等多方查找,但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5月16日发出寻找陈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陈某某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陈某某于2010年3月份离家出走后至今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多方联系、查找,本院发出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陈某作为陈某某的父亲,现申请宣告陈某某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陈某某为失踪人。二、指定陈某为陈某某所有财产的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吴远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翠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