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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民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与吴兆怀、窦国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吴兆怀,窦国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初字第625号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长江路9号西侧2-3楼。负责人单培春。委托代理人戴云燕。被告吴兆怀。被告窦国华。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吴兆怀、窦国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承担。审判员 丁 剑 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