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曾跃峰、殷君来与被执行人方琪、方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跃峰,殷君来,方琪,方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泸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曾跃峰,男,汉族,1958年9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张胜毅,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殷君来,男,汉族,1975年10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喻寺镇。委托代理人张胜毅,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方琪,男,汉族,1967年9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方伟,男,汉族,1971年1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4月30日作出的(2014)泸民初字第17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方琪、方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方琪、方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方琪、方伟银行存款2032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杨 敏审判员 李国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 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