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2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兖光林与宋来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兖光林,宋来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486号原告:兖光林,农民。被告:宋来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兖光林与被告宋来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兖光林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兖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元,由原告兖光林负担。审 判 长 王永军代理审判员 杨洪伟代理审判员 李春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