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6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吕晓亮与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第二分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晓亮,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第二分公司,郭亚蓉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6560号原告:吕晓亮。委托代理人:张亚炜,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书院西路*号。法定代表人:金伟忠,具体职务不详。被告: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第二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二环南路西段***号易和蓝钻**幢*单元*****室。负责人:郭亚蓉,具体职务不详。被告:郭亚蓉。本院受理原告吕晓亮诉被告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第二分公司、郭亚蓉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纠纷一案后,被告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原告起诉的依据为其与被告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红光花园安置楼项目部签订的《水电安装工程分包合同》,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该工程地点为西安市未央区石家村。本院认为,因涉案合同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系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但管辖法院应为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郝杰代理审判员 王伟代理审判员 王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方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