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执字第3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陈倩与祁东县归阳镇西塘村锡塘村民小组物权纠纷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倩,祁东县归阳镇西塘村锡塘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祁执字第308—2号申请执行人陈倩,女,199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祁东县归阳镇西塘村锡塘村民小组。负责人何清玉,该组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2015)祁民一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祁东县归阳镇西塘村锡塘村民小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本案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祁东县归阳镇西塘村锡塘村民小组的公款存在该组村民蒋勇名下。被执行人祁东县归阳镇西塘村锡塘村民小组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祁东县归阳镇西塘村锡塘村民小组以蒋勇的名义存在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归阳信用社账号为84071970020920229011账户内的存款10232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铁军人民陪审员 赵剑平人民陪审员 何 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扬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