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恩法民二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陈钊锋与谢翠雯、劳文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钊锋,谢翠雯,劳文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恩法民二初字第176号原告陈钊锋,男被���谢翠雯,女被告劳文菲,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钊锋诉被告谢翠雯、劳文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钊锋于2015年9月14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钊锋撤回对被告谢翠雯、劳文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9元,由原告陈钊锋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伟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焕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