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商初字第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晓东与合肥荣事达水工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商初字第0084号原告李晓东,男,46岁。被告合肥荣事达水工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凤工业区荣事达第六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支新郁,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东诉被告合肥荣事达水工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东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收集相关证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9元,减半收取759.5元,由原告李晓东负担。审判员 皋 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人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