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廖燕珊与孙剑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珊,孙某锋,廖某聪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974号原告廖某珊,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丁某峰,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锋,住址广东省乐昌市。第三人廖某聪,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珊诉被告孙某锋、第三人廖某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2015年9月14日原告廖某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29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4145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28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 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彦(代)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