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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4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4059号原告:张某,男,1987年05月0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王某,女,1990年08月0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预交后仍不预交,且亦未向法院申请缓、减免等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海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雪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