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兰民初字第3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守军与颜丙村、颜丙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守军,颜丙村,颜丙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民初字第3587号原告李守军。被告颜丙村。被告颜丙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守军与被告颜丙村、颜丙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守军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690元,减半收取2345元,保全费202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国强人民陪审员 孙子成人民陪审员 李胜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管旭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