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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民初字第3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守军与颜丙村、颜丙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守军,颜丙村,颜丙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民初字第3587号原告李守军。被告颜丙村。被告颜丙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守军与被告颜丙村、颜丙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守军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690元,减半收取2345元,保全费202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国强人民陪审员  孙子成人民陪审员  李胜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管旭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