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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2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高爽诉孙冀颖、刘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爽,孙冀颖,刘海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2702号原告高爽,住涿州市。被告孙冀颖,住涿州市。被告刘海成,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爽与被告孙冀颖、刘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慧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小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