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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通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乐山市龙华运输有限公司与乐山科尔碱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山市龙华运输有限公司,乐山科尔碱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通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乐山市龙华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建设街。组织机构代码779785831-0。法定代表人杨家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晟卫,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岷江大道北段72号,公民身份号码511112196610020332。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乐山科尔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建设街550号。组织机构代码7496136-9。法定代表人罗太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5)五通民初字第4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乐山市龙华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乐山科尔碱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76,586.28元。执行中查明,本院在诉讼中已对被执行人乐山科尔碱业有限公司废旧钢材进行保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同意以市场价格对保全的废旧钢材进行以物抵债,本院对废旧钢材价格进行市场采集(废铁700.00元/吨、废旧电机2000.00元/吨、废旧不锈钢(304)型5500.00元/吨,详见清单),已以物抵债执行171,404.70元,余款5181.58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5)五通执字第46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向阳审 判 员  李 东人民陪审员  何 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