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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商初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与山东方泰循环金业股份有限公司、金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山东方泰循环金业股份有限公司,金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方泰资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焦玉波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商初字第142-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住所地莱州市莱州北路733号。负责人王涛,行长。被告山东方泰循环金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银海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何昌明,经理。被告金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青山西路118号。法定代表人朱要文,董事长。被告青岛方泰资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香港中路12号丰合广场B区902。法定代表人焦玉波,经理。被告焦玉波,现单位住址青岛市香港中路12号丰合广场B区902。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与被告山东方泰循环金业股份有限公司、金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方泰资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焦玉波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山东方泰循环金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249.3321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以其资信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方泰循环金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249.3321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清单)。冻结、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转让、抵押或作其他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赵秀红审判员  高延峰审判员  栾兆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清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