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终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徐翠花、董某某、田东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徐翠花,董某某,田东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终字第7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代表人文晓娜,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华,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翠花,女,1955年5月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某,男,2013年8月23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卢军霞,女,1985年10月18日出生。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徐运生,男,1956年6月1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东冉,男,1994年2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河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徐翠花、董某某、田东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未交纳上诉费,经催交后,逾期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纪平审判员 陈君善审判员 许长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