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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终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徐翠花、董某某、田东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徐翠花,董某某,田东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终字第7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代表人文晓娜,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华,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翠花,女,1955年5月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某,男,2013年8月23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卢军霞,女,1985年10月18日出生。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徐运生,男,1956年6月1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东冉,男,1994年2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河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徐翠花、董某某、田东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未交纳上诉费,经催交后,逾期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纪平审判员  陈君善审判员  许长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