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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民初字第2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楚文涛与菏泽珑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文涛,菏泽珑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2179号原告:楚文涛。委托代理人:姚元志,菏泽牡丹北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菏泽珑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仁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楚文涛与被告菏泽珑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楚文涛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楚文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楚文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00元,减半收取6850元,由原告楚文涛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祁 新审 判 员  樊玉霞人民陪审员  肖 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 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