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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644号张乔涵与张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2014)杭经开商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乔涵于2015年3月3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张巧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张巧军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张乔涵案款21146.16元。现申请人同意由本院对该案予以终结执行。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执行费217.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64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启明审 判 员  吕瑜岚代理审判员  章岳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洁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