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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立保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辽宁某某钢铁有限公司、王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某,辽宁某某钢铁有限公司,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立保字第00254号原告:刘某某,女,59岁,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银亿小区。被告:辽宁某某钢铁有限公司,地址开原市铁西工业园区并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被告:王某某,男,49岁,汉族,住福建小三明市梅列小焦一村23栋502号,辽宁天祥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李某某,男,52岁,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体育馆路都市花园E府*单元****室。原告与被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辽宁某某钢铁有限公司在开原象牙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310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辽宁某某钢铁有限公司在开原象牙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310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潘桂清审判员  高兴泉审判员  钟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大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