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东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东初字第00040号原告刘某某,女,197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正秋,武陟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某某,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索小生审 判 员 郭满红代理审判员 梁永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飞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