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张绍轩与天津诺亚天天商贸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绍轩,天津诺亚天天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003号申请执行人张绍轩。法定代理人刘晓凤(原告之母)。被执行人天津诺亚天天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媛,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张绍轩与被执行人天津诺亚天天商贸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做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25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绍轩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阶段性执行完毕(和解内容详见执行和解协议书)。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6条、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南执字第100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此后,如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亦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春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米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