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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商终字第00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徐贤焕与江阴市徐氏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阴市徐氏铜业有限公司,徐贤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商终字第005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徐氏铜业有限公司(原江阴市青阳铜材厂),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青阳镇南楼村。法定代表人徐遥,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华建清,无锡市滨湖区华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贤焕。委托代理人周小元,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伟,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江阴市徐氏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贤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5)澄青商初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氏公司又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氏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依法行使民事处分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既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氏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34元减半收取667元,由徐氏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唯诚代理审判员  缪 凌代理审判员  胡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卢志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