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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汉区鸿胜纸品经营部与武汉华汇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177号原告武汉市江汉区鸿胜纸品经营部,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绿色家园20栋1单元9层2室。经营者陈惠荣。委托代理人何雄刚(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峋(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华汇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淌湖一村128号。法定代表人胡远发,总经理。原告武汉市江汉区鸿胜纸品经营部(以下简称鸿胜经营部)与被告武汉华汇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汇通公司)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解静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鸿胜经营部的委托代理人何雄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汇通��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汉市江汉区鸿胜纸品经营部诉称:2013年6月6日华汇通公司作为付款人出具了一张票面金额为30,000元(人民币,下同)的转账支票,收款人为我方,付款行为工行湖北省分行营业部汉阳支行,由于我方财务工作人员的疏忽,我方要求收款时,工行湖北省分行营业部汉阳支行提示付款的期限已超过有效期。我方无奈只能多次与华汇通公司协商请求其支付与支票金额相当的款项,但华汇通公司一直拖延未付。故我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华汇通公司向我方支付支票金额30,0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鸿胜经营部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支票》(票号为02739182),证明支票的持有人和收款人为我方,出票人为华汇通公司,支票提示的付款期限已超过法定期限。被告武汉华汇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本院经认证认为:原告鸿胜经营部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6日,华汇通公司签发票号为02739182的转账支票一张,载明:出票日期2013年6月6日,付款行为工行湖北省分行营业部汉阳支行,收款人鸿胜经营部,金额30,000元,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十天,用途为货款,华汇通公司在出票人签章处盖财务专用章并加盖法定代表人胡远发印章。取得该支票后,因鸿胜经营部财务人员未在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工行湖北省分行营业部汉阳支行拒绝付款,故鸿胜经营部于2015年6月12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鸿胜经营部向本院提交了涉案转账支票原件,可以认定为该支票的合法持票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票据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鸿胜经营部未在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付款行拒绝付款,但其仍有权要求出票人即华汇通公司承担票据责任。依据《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鸿胜经营部在起诉时已丧失票据权利,但其仍可以依据《票据法》第十八条“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的规定,请求出票人华汇通公司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故本院对鸿胜经营部要求华汇通公司支付3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华汇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鸿胜经营部诉请的抗辩,不影响本案的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九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武汉华汇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武汉市江汉区鸿胜纸品经营部支付票据金额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邮寄送达费20元,共计295元,由被告武汉华���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解静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杨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