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4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鲍化祥与张宝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化祥,张宝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4346号原告鲍化祥,男,1951年10月9日出生,身份号码150430195110092192,蒙古族,农民,住敖汉旗萨力巴村三组。委托代理人邱桂英,内蒙古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宝坤,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身份号码150430196410151750,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新惠镇华二道营子村三道营子组南。本院在审理原告鲍化祥诉被告张宝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鲍化祥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鲍化祥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化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广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鸿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