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04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04362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梁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以原告再给被告一段时间考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玉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继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