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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支行、王培与王培、凌济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358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支行,所在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189号。负责人:毛焰。被告:王培。被告:凌济洪。被告:武汉市融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I座50层。法定代表人:陈艺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支行诉被告王培、凌济洪、武汉市融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支行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支行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支行撤回起诉。诉讼费67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支行负担。审判员陈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曾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