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执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贞华与包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贞华,包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00112号申请执行人刘贞华。被执行人包建华。关于申请执行人刘贞华与被执行人包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000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包建华给付刘贞华借款本金、利息合计60000元,自2015年2月18日起于每月18日前分别给付5000元至2016年1月18日止;如包建华有一期未按照本协议第一条履行,刘贞华可就尚欠款项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包建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贞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银行、房地产、车辆等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包建华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亦未发现有车辆、房地产登记信息。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刘贞华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开民初字第000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修俊审判员 陆荫唐审判员 缪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华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