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执字第1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姚宏申请执行四川金土地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宏,四川金土地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1101-2号申请执行人姚宏,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四川金土地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简阳市新简城镇五号信箱。法定代表人汤凤兵,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姚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金土地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的(2015)简阳民初字第27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执行,于2015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四川金土地农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四川金土地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15400元、保全费50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3260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姚宏、被执行人四川金土地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四川金土地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持有的第三人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对外出售并将股权转让款存入法院账户,在支付申请执行费、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后,余款由申请执行人、第三人平均受偿。申请执行人受偿不足部分,被执行人另行偿还”。2015年8月25日四川丽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转入案款3363360元。2015年8月27日,本院按和解协议的约定分别向申请执行人姚宏、第三人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案款1675578元、1655178元,并将余款32604元转为本案申请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字第110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世忠审判员 钟 山审判员 施奇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干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