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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靖执字第2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张延清申请李春建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延清,李春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靖执字第251-1号申请执行人张延清,男,汉族,生于1966年11月13日。被执行人李春建,男,汉族,生于1969年4月24日,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5)永靖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主动履行。但被执行人当前下落不明,家中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经申请人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靖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刘电宏审判员 :罗万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孔维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