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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7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周宝岐与李振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宝岐,李振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7009号原告周宝岐,男,1960年4月3日生,汉族,住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张金桥,高碑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振坡,男,1983年8月14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宝岐与被告李振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宝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 华人民陪审员  赵长江人民陪审员  臧 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