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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金民初字第00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唐明学、袁忠富与朱惠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明学,袁忠富,朱惠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金民初字第00420号原告唐明学。委托代理人缪荣玉。原告袁忠富。被告朱惠明。原告唐明学、袁忠富诉被告朱惠明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斌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5年5月15日本院依法裁定本案转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继续审理,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唐明学的委托代理人缪荣玉、原告袁忠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惠明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明学、袁忠富诉称,被告朱惠明于2013年7月、8月以学驾驶汽车费用的名义收取两原告人民币22000元,但被告一直未能安排两原告学习。2014年11月20日经张家港市大新派出所调解,被告向两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被告确认欠两原告22000元,并承诺于2015年1月31日前付清,但被告朱惠明未能按期归还。原告在催讨无果的情况下,故起诉要求被告朱惠明返还22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朱惠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1日唐明学、袁忠富起诉来院,称“被告朱惠明于2013年7月以学驾驶汽车费用的名义收取两原告人民币22000元,但被告一直未能安排两原告学习。2014年11月20日经张家港市大新派出所调解,被告向两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被告确认欠两原告22000元,并承诺于2015年1月31日前付清,但被告朱惠明未能按期归还。原告在催讨无果的情况下起诉。”。审查唐明学、袁忠富提供的《收据》,系打印的普通收据联,一份为影印件,一份为影印件和复印件,影印件主要内容为“入账日期:2013年7月31日交款单位唐明学袁忠富收款方式现金人民币壹万圆整交款事由报名费单位盖章朱惠明”;影印件和复印件的主要内容为“入账日期:2013年8月12日交款单位唐明学收款方式现金人民币壹万貮仟圆整交款事由报名费单位盖章朱惠明”。审查唐明学、袁忠富提供的《欠条》,系手写,内容为“欠条今欠唐明学、袁忠富人民币貮万貮仟圆整。(22000元)(加盖手印)暂时以一辆普桑苏E×××××抵押给唐明学、袁忠富二人。抵价为伍仟圆整(5000元)(加盖手印)于2014年年底将车赎回。(赎车时间2015年元月31日前)付款日期2015年元月31日号前到时一次付清貮万貮仟圆整。欠款人:朱惠明(加盖手印)2014年11月20日”。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原告经工友介绍到被告处学汽车驾驶(被告在自己德积家门上挂了“镇江驾校”的牌子,其是汽车教练),我们在被告家学习驾驶三天,但被告一直未能安排我们考试、办证。2014年11月20日我们在路上碰到被告,并让被告将车开到大新派出所。被告在大新派出所写了《欠条》,并将其汽车留在派出所。以上事实有《收据》、《欠条》、庭审笔录等佐证。本院认为,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唐明学、袁忠富曾为学汽车驾驶向被告朱惠明交付了22000元,后因被告朱惠明未完成该内容,故其以欠条的形式,向两原告作出了“结欠两原告22000元,于2015年1月31日前归还”的意思表示。后因被告未按期还款,导致原告诉讼。被告朱惠明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其对本案抗辩权利的放弃。故被告朱惠明结欠原告唐明学、袁忠富22000元事实成立,两原告现要求被告归还22000元,本院依法应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惠明应归还原告唐明学、袁忠富人民币22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市中行营业部,账号46×××84)。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朱惠明负担。该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的同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分行园区支行,帐号:55×××99。审 判 长  袁 斌人民陪审员  黄栋成人民陪审员  刘进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