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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民初字第2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与宋国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宋国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2733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负责人:裘子健。委托代理人:赵越梅。被告:宋国江。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诉被告宋国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宋国江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