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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民初字第1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云武诉被告中铁十三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武,中铁十三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1399号原告李云武,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中铁十三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武诉被告中铁十三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云武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云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邮寄费用50元,合计887.5元,由原告李云武负担。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