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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开民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信启与菏泽市中达御景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信启,菏泽市中达御景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712号原告刘信启,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红军,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菏泽市中达御景酒店有限公司,现住址菏泽市和平路与曹州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王世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辉,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信启与被告菏泽市中达御景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信启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信启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信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刘信启负担。审 判 长  荣晓雪审 判 员  李 斌人民陪审员  盛长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