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奇民二初字第00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奇台县信用社与木伊丁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依丁·亚库普,阿帕尔·热扎克,米吉提·阿卜力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二初字第00994号原告:奇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奇台县古城南街金融大厦营业执照号:652325010000079组织机构代码证:92930291-3法定代表人:张志豪,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永年,系该联社职员。被告:莫依丁·亚库普,男,维吾尔族,生于1962年9月7日,身份证号码:652325196209072034,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西地镇桥子十三村,农民。被告:阿帕尔·热扎克,男,维吾尔族,生于1977年12月30日,身份证号码:652325197712302014,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西地镇桥子十三村,农民。被告:米吉提·阿卜力米提,男,维吾尔族,生于1972年12月31日,身份证号:652325197212312013,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西地镇桥子十三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奇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莫依丁·亚库普、阿帕尔·热扎克、米吉提·阿卜力米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奇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奇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奇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一审受理费619元,减半收为310元,邮寄费160元,合计470元,由原告奇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行承担。审判员 祖 克 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古丽扎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