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袁加令与重庆意如商贸有限公司,余海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加令,重庆意如商贸有限公司,余海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510号原告袁加令,男,汉族,1968年7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城口县。被告重庆意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新南路166号2-2栋36-7。法定代表人余海鹏。被告余海鹏,男,汉族,1972年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受理的原告袁加令与被告重庆意如商贸有限公司、余海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袁加令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加令撤回对被告重庆意如商贸有限公司、余海鹏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850元,减半收取13925元,由原告袁加令负担。审 判 长 赵嘉志人民陪审员 李金诚人民陪审员 王先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之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