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2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肖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2029号原告:肖某。被告:曹某。原告肖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审判员武光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07年11月9日生一男孩,取名曹某甲。由于双方婚前接触时间短,感情基础差,婚后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此起诉,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依法分割财产。被告曹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07年11月9日生一男孩,取名曹砚栋。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婚姻登记证明一份及原告陈述为证,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主张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认定。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重归于好是可能的。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肖某与被告曹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武光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郭珠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