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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商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东与王振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王振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商初字第133号原告李东。被告王振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诉被告王振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7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鞠海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毕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