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商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东与王振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王振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商初字第133号原告李东。被告王振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诉被告王振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7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鞠海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毕晓丽 来自: